第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发放学生的学业成绩,并以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进行标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本课程考核成绩应当为零分,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学观察处分的,经教育成绩良好,给予补考和重修该课程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记录在校期间修完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合格条件并重新入学的,取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并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取得
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学生请假,事先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权限为:辅导员三天以内;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院长四至十四天;十五天以上的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违纪处理。学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周。
第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学生所学专业的学制加四年。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校直接下发休学通知书,予以休学。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四年,同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学制加四年。
第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两周或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时由于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的,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达到学校退学处理标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到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文章来源:《农业技术与装备》 网址: http://www.nyjsyzb.cn/zonghexinwen/2022/1209/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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